企業壞賬損失的核銷,不僅涉及財務會計處理,也涉及稅務處理,如果處理不慎,很容易出現稅務風險。核銷壞賬損失過程中,如何進行稅務處理才能做到合規?
企業核銷壞賬損失,應按照一定的內部程序進行會計處理。
在計提壞賬準備階段,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會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及公司會計制度的規定,對當年預計將發生的應收款或預付款壞賬,按計提壞賬準備的金額,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壞賬準備”科目。而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則不計提減值準備。
企業計提的壞賬準備,需按一定的要求在報表中予以列示。資產負債表中的“應收賬款”“預付款項”等應收資產項目,根據“應付賬款”“預付賬款”等科目所屬各明細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額合計數,減去“壞賬準備”科目中有關預付款項計提的壞賬準備期末余額后的金額填列。
對有證據證明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企業需經過一定的程序予以核銷。具體程序一般由該企業的《會計核算制度》等財務方面的內部文件確定。一般的流程是:資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財務部門提出審核意見,法律事務部提供或確認證明相關資產損失的法律文書及相關資料,提請公司總經理、董事會或股東會批準。經批準后,作為壞賬損失沖銷計提的壞賬準備,借記“壞賬準備”科目,貸記“應收賬款”等科目。
壞賬損失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要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相關政策的規定,滿足一定的條件。
《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所謂損失,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等。企業發生的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后的余額,依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第四條規定,除貸款類債權外的應收、預付賬款,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減除可收回金額后確認的無法收回的應收、預付款項,可以作為壞賬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一)債務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其清算財產不足清償的;
(二)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其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的;
(三)債務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償,且有確鑿證據證明已無力清償債務的;
(四)與債務人達成債務重組協議或法院批準破產重整計劃后無法追償的;
(五)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收回的。
同時,《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規定,企業逾期3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企業逾期1年以上,單筆數額不超過5萬元或者不超過企業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收款項,會計上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
因此,企業需準確判斷資產損失是否符合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的相關條件,準確進行稅前扣除。
壞賬損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還須留存相關的資料備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留存備查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5號)的規定,自2017年度起,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產損失,僅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不再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因此,目前企業無須再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自行留存備查。
那么,企業的壞賬損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應留存備查哪些材料呢?對此,《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作了列舉:相關事項的合同、協議或說明;屬于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應有人民法院的破產、清算公告;屬于訴訟案件的,應出具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裁決書或仲裁機構的仲裁書,或者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屬于債務人停止營業的,應有工商部門注銷、吊銷營業執照證明;屬于債務人死亡、失蹤的,應有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對債務人個人的死亡、失蹤證明;屬于債務重組的,應有債務重組協議及其債務人重組收益納稅情況說明;屬于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無法收回的,應有債務人受災情況說明以及放棄債權申明。
另外,筆者建議,公司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壞賬損失時,可準備一份書面說明,說明中應至少包括公司相關決策機構的審批意見、損失金額和相應的書面證據、形成的過程及原因、追蹤催討采取的措施、處理意見和改進措施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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